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(以下简称“研究院”)建设与运行,明确机构定位、权责边界和管理规范,充分发挥研究院在学术研究、社会服务、智库建设中的作用,根据《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》及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细则》等相关规定,结合研究院实际发展需要,制定本章程。

第二条 本研究机构定名为“北京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”,是由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发起,经北京大学批准设立的人文社会科学领域虚体科研机构,挂靠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,接受北京大学和政府管理学院的双重管理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、学校及学院各项管理制度。

第三条 研究院以建设国家级城市治理现代化高端智库为核心定位,立足学科前沿、服务国家战略,聚焦城市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现代化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,开展跨学科研究、学术交流、政策咨询和人才培养相关工作,推动城市治理研究与实践创新。

第二章 组织架构与运行机制

第五条 研究院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。研究院的组织架构包括理事会、学术委员会、院务会及下设研究部门。

第六条 理事会是研究院的决策机构。主要职责是:

(一)制定和修改理事会章程;

(二)审议通过研究院中长期发展规划;

(三)对研究院领导成员拟任人选提出意见;

(四)审议研究院年度财务报告及重大项目安排;

(五)听取研究院工作情况报告;

(六)研究其他需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。

第七条 学术委员会是研究院的学术评议与指导机构。学术委员会由城市治理领域相关学科的知名学者和行业专家组成,委员实行聘任制,每届任期五年。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:审议科研发展规划,评议研究成果,指导学术活动,促进学术交流。

第八条 院长办公会是研究院的日常决策和执行机构,由院长、副院长、秘书长等人员组成,在理事会领导下开展工作,并向理事会汇报工作。院长办公会每月召开一次,负责部署落实理事会决议,制定实施计划,审议日常重要事项。

第九条 研究院根据业务发展需要设立若干研究部、实验室或项目部,作为开展科研活动的业务单元。

第三章 机构主要负责人职责、任期与任免

第十条 研究院设院长1名,执行院长1名,副院长若干名,秘书长1名。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应由北京大学在职人员担任。

第十一条 研究院主要负责人职责如下:

(一)院长全面负责研究院工作,负责制定中长期发展规划,代表研究院参与重大对外合作与交流;

(二)执行院长在院长领导下负责日常管理工作,包括研究队伍建设、科研项目管理、经费使用审核等;

(三)科研副院长负责科研规划、课题申报、成果评审、学术交流等科研管理工作;

(四)行政副院长负责日常行政、对外联络、会议组织、后勤保障等管理工作。

第十二条 理事长的更换由理事会投票选举,全体理事半数通过。更换理事由理事长提名,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会组成人员同意通过。理事因工作变动需要更换时,报理事会确认。

第十三条 研究院主要负责人实行任期制度,一届任期不超过四年,可以连任。其他负责人的换届与研究院整体换届相一致。研究院领导班子换届、负责人变更等重大事项,须经理事会讨论决策,报挂靠单位及社会科学部审批。

第四章 研究人员聘任与管理

第十四条 研究院的研究人员包括专职研究人员、兼职研究人员及项目聘任人员。校内在职教学研究人员参与研究院工作,总数不得少于五人。

第十五条 研究院实行“项目负责人制”。项目负责人由研究院聘请具有相应责任意识、学术声誉和科研能力的研究人员担任,负责独立承揽科研项目、组建项目组、完成项目成果。

第十六条 研究院如需聘请校外人员担任兼职(客座)研究员,须基于研究需要,经院务会讨论通过,报挂靠单位及社会科学部审批。聘期一般不超过三年。未经学校审批,研究院不得向任何人员颁发聘书或签订聘任协议。外聘人员对外不得以北京大学正式人员的名义从事活动。

第十七条 研究院实行定期考核制度。研究院对项目负责人及研究人员的工作业绩进行年度考核,考核结果作为续聘、奖惩及调整的依据。

第五章 资金筹措与管理

第十八条 研究院经费来源主要包括:

(一)科研项目经费(包括纵向项目经费和横向项目经费);

(二)社会捐赠与赞助;

(三)其他合法收入。

第十九条 研究院严格执行《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经费管理办法》及学校相关规定。所有科研经费均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,专款专用,不得私立银行账户。

第二十条 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,按照规定比例提取间接费用(校级间接费用、院级间接费用、项目组间接费用)。研究院提取的项目间接费用(公共经费)用于房租、行政人员薪酬、办公用品、差旅费等公共支出,由科研副院长统一审批管理。

第二十一条 研究院实行财务审批制度。所有财务支出实行“一支笔”审批制度,经院长或授权执行院长、副院长审批后,方可到财务处办理结算。财务报销严格执行学校财务管理规定,确保票据真实、合规。

第二十二条 研究院不得以机构名义接受或管理需独立核算的捐赠资金,如涉及捐赠,应执行北京大学教育基金会相关管理办法。

第六章 运行保障与监督

第二十三条 研究院的行政事务由挂靠单位政府管理学院管理,科研业务由社会科学部或科技开发部归口管理。研究院须于按照社会科学部每年年初提交上一年度工作年检材料,作为考核与评估的依据。

第二十四条 研究院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。涉及以下重大事项,须及时向挂靠单位和社会科学部报告:

(一)机构名称变更、挂靠单位变更、负责人换届;

(二)以研究院名义对外签订合作协议(期限超过一年的须事前审批);

(三)举办或参与重要学术会议、国际交流活动;

(四)其他可能对研究院或学校产生重大影响的事项。

第二十五条 研究院不得刻制公章,不得以北京大学或研究院名义举办或参与任何形式的办学(含培训)活动,不得从事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活动。

第二十六条 研究院建立日常工作简报制度。各研究部门须定期向院办公室报送项目进展、学术活动和研究成果信息,院办公室负责编辑工作简报,报送主管部门和院内各部门。

第七章 附 则

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,依照《北京大学章程》《北京大学人文社会科学研究机构管理办法》《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非实体研究机构管理细则》及北京大学其他相关规定执行;国家及学校政策调整的,从其规定。

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研究院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挂靠单位及社会科学部备案后生效。

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归北京大学城市治理研究院。

第三十条 本章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。研究院原有相关文件规定与本章程不一致的,以本章程为准。